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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財政局常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和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於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精神,為穩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我們制定瞭《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常州市財政局常州市一般家庭抽肥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8月31日

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和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於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細則所稱地方財政補貼包括省級補貼和市、區級補貼。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2017年度在本市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並在本市上牌)的消費者、新建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單位、市級新能源汽車運營監測平臺和充電設施監測平臺建設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傢《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購車補貼僅限於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常州市區充電設施佈局規劃(2015-2020)》和《關於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的相關要求及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補貼標準

1.車輛購置補貼數量和標準。

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對不同類型和車型的補貼最高標準見附件1,且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後汽車售價的50%(以銷售發票為準)。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附件1的標準進行補貼,每人享受購置補貼的車輛不超過1輛。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購買和使用各類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標準為附件1的補貼標準乘以補貼系數,享受購置補貼的車輛數量不限。補貼系數根據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清算金額、監測平臺建設運營補貼、私人消費者的購車補貼總額和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申報的購車補貼總額等因素進行計算。

鼓勵各類消費者優先購買本地生產的新能源汽車。

溧陽市、金壇區、武進區可參照執行。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年新建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單位的補貼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其中:交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6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9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納入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須滿足各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對閑置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不予補助。

4.新能源汽車運營監測平臺和充電設施運營監測平臺建設運營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5.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涉及的項目審核、評審、驗收、宣傳等工作經費由市經信委會商市財政局確定。

三、補貼資金撥付方式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包含本級財政補貼資金及由地方財政統籌使用的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以市級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級財政不再撥付購車補貼。

私人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消費者。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四、資金承擔機制

中央省駐常單位、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地方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各轄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地方財政補貼,由區財政承擔。

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不含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地方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地方財政補貼,由各轄市(區)財政承擔。

全市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所需地方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如財政體制調整,則資金承擔機制也做相應調整。

五、資金補貼申報流程

地方財政補貼申報實行分級申報制度。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按年度申報。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在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後按年申報。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

1.私人消費者

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為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分別按照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區準備申報材料,向各轄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各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後,於年度終瞭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地方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為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分別按照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所在轄市(區)準備申報材料,向各轄市(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各轄市(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後,於年度終瞭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車輛購置補貼標準參照《關於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文件的規定。

2.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中央省駐常單位、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於年度終瞭後15個工作日內直接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

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的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向所在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申請,各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後,於年度終瞭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地方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的區(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向所在轄區(市)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申請,各轄市(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後,於年度終瞭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省級財政補貼申請材料,車輛購置補貼標準參照《關於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文件的規定。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1.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中央省駐常單位、市屬單位,直接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所在轄市(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各轄市(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後,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地方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2.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須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的竣工驗收並正式投入運營,於年度終瞭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

六、資金補貼申報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

1.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的申報單位填報《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和《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

2.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的申報單位填報《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4)和《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5);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並提供社保繳納證明);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5.註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6.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7.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並保障用於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9.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需提供2017年度車輛行駛裡程。

10.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1.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6);

2.2017年充電設施建設明細表(附件7);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5.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6.中介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對充電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情況出具審計意見。審計事項應涵蓋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及每個充電樁的充電量等,及附件6和附件7中的相關內容);

7.安裝企業的電力設施承裝(修)資質或電力總承包資質證書復印件;

8.充電機型式試驗報告復印件;

9.其他情況說明。

七、其他社區公寓大廈抽肥要求

1.享受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註冊地限於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隻能在註冊地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於本市范圍內;非註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註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地區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蘇新汽〔2015〕11號)執行。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後服務能力,在我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並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傢《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並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資金管理與監督

申請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匯總後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並及時撥付資金。對發現車輛信息與申報材料不符,車輛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虛假技術參數和銷售信息,騙取地方財政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爆炸、起火、漏電等安全事故且未及時處置,產品質量存在安全隱患,車輛獲得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後長期閑置等情況,一經查實,將全部收回或部分扣減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資格1至3年,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九、其他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附:1-7(點擊下載)

1.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標準

2.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

3.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4.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

5.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6.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

7.2017年充電設施建設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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